12月16日,宁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西南证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该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员工出具警示函。
宁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西南证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四项问题:
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
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
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问题,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于晓红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营业部员工李昊阳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综上,宁夏证监局决定,对西南证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营业部负责人于晓红、员工李昊阳分别出具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