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电信诈骗数量激增,作为电诈的前端和后手的两类问题突出,非法办理、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现象普遍,但是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危害却知之甚少。本文从最常见、也是最高发的银行卡“跑分”切入,通过笔者亲自办理的两则真实案例,来释明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跑分”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入罪门槛又是何?定罪之后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从而让更多人知晓“跑分”行为的罪与罚,避免为一点小利,葬送大好前程。
案号
案情简介
涉案资金
裁判结果
(2022)沪0113刑初174号
2021年10月期间,董某某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绑定的手机卡、银行密码交予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犯罪所得钱款,造成大量网络诈骗资金通过其银行账户转出。
案发后,经审计,249万元异常资金转入董某某银行账户后陆续转出245万余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董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综合考虑其获利情况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对其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沪0104刑初963号
2021年5月,兰某在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造成大量网络诈骗资金通过其银行账户转出。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兰某使用上述银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兰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对其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两则案例中,被告都是通过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走流水(俗称走账),但为何认定结果却大相径庭?在解答以上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下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在了解帮信罪的基本法律条文后,我们再回归到上述两个案例的法官裁判思路和司法观点。
一方面,国家在打击电信网络犯罪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公安、电信、金融等多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形成了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行为人在新办手机卡、银行卡时都需要签署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告知书或承诺书,因此行为人应当知晓出借、出卖两卡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帮信罪”与“掩隐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都采用了概括性标准。即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人无需明确知晓上游电信网络犯罪具体是何种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网络犯罪行为已存在模糊、零散的认知,对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大概率被用于犯罪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即足以认定主观上的“明知”。
法院据此认为,行为人出借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赃款,原则上应当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两行为人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均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法院同时认为,案例二与案例一存在不同之处:兰某对于上游犯罪行为人(系其好友,未到案)涉嫌网赌犯罪具有明确认识;兰某出借本人银行卡给好友后,在该好友的请求下兰某按照其指示自行操作网银转账给指定账户。故兰某既有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又有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显然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兰某未从中获利不影响定罪量刑。
从上述案例来看,实际上两卡类犯罪围绕的重点罪名就是“帮信罪”,从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罪案件上涨较快。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来看,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罪6.4万人,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从帮信罪的行为方式看,组织化模式较为常见,分工细化的特征突出。帮信罪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实施,如“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分工相对明确,便于持续性、规模化为上游犯罪提供支持帮助。从我们办理的案件看,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
我们在实务中碰到的行为人会因为诸如囊中羞涩、朋友义气、亲人请托、游戏充值、购买潮流单品等种种理由出借或出卖银行卡。我们了解发现几乎所有行为人在交付银行卡给对方时都存在不安感,这种感觉来源于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提醒和警示,即行为人已经一定程度上知晓这一行为的法律风险。若此时,行为人选择将命运把握在自己手里,并非直接交付银行卡给对方,以为按照对方的指令自行操作转账可以规避风险,殊不知这一行为同样符合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的表现形式。
另外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的招聘市场特别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企业资质、发布招工信息等缺乏严格审查和管理,导致不少人员因为虚假、违法招聘广告,陷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最终触犯帮信罪。有的学校对学生就业指导、教育管理不到位,实习管理松弛,对实习单位审核不严,导致部分在校学生在实习兼职过程中受骗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如,某校20余名在校学生,经学校联系的中介公司介绍,到某公司实习,实则被骗从事诈骗引流工作,直至因涉案被查获。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黑产行为也迭代升级。出租、出借两卡“跑分”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帮信罪在实践适用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虽然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同时制发了3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帮信罪的入罪门槛、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但是仍在司法实务中产生较大的分歧,尤其是量刑意见上千差万别。
随着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表决通过,包括公安、通信在内的各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定将无所遁形,受到严厉的处罚。
最后团队温馨提示,大家都应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自身陷入刑事风险。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