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1 日傍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办法》自 2007 年制定实施至今已 18 年,面对当前信托行业的发展态势,部分条款已难以契合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的需求,与近年来新出台的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制度的衔接也亟待加强。
此次修订是对《办法》的全面完善,紧紧围绕信托公司 “受托人” 的核心定位,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在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以及风险处置安排等多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致力于构建起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修订后的《办法》共 8 章 77 条,主要在以下四个关键方面做出改变: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调整业务范围。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治理机制制衡作用。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受益权登记、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从受托履职和股权管理两个方面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在业务范围调整上,修订后的《办法》将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划分为三项:
信托业务方面,把现行《办法》中的五项信托业务整合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在固有负债项下新增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同时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其他业务方面,新增 “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并将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调整为 “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取消了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这 4 项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冲突的中间业务。
在公司治理层面,《办法》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在权益保护方面,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需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 “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督促信托公司切实为受益人利益服务;
股东行为管理方面,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对股东进行评估,一旦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若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员工和外部审计机构可实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对关联交易进行内部评估审批,并对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
薪酬管理方面,明确信托公司需依法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及方式等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信托文化建设方面,强调信托公司应积极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与操作性,例如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强化央地协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