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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突传重磅消息!USDT汇兑美元、人民币行情“巨震” 投资者如何交易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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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T/美元“脱钩”跌至0.9994,
机构
报告
指出,折价正值中国央行采取一系列宽松措施。中国央行、财政部召开首次经济联席会议,币安(Binance)交易所上的中国场外交易平台显示,USDT/人民币“负溢价”落在6.78-6.98元区间,进而冲击比特币买盘。#比特币最新消息# USDT/美元惊现“脱钩”行情 根据The Daily HODL引述美媒报告,自9月底以来,USDT的交易价格有时甚至低于美元的价值。 稳定币通常以 1:1 的比例与美元或其他资产挂钩。 通常,USDT/美元可能出现些微的滑价,但观察周三行情表现,USDT/美元一度下探0.9992。 (来源:CoinMarketCap) 币安场外交易平台:USDT/人民币闪现“负溢价” 彭博社报道,尽尽管中国在2021年禁止了加密货币交易,但许多中国居民仍继续使用海外账户和交易所购买和出售数字货币,部分原因是为了避免资本管制并将资产转移到海外。 区块链数据公司Kaiko高级研究分析师Dessislava Aubert表示,自9月底以来,稳定币发行商Tether推出的USDT交易价格有时相对于美元折价。折价的出现恰逢中国央行为遏制经济前景恶化而采取的一系列宽松措施,这些措施导致A股股价飙升。 稳定币又名Stablecoins,是一种挂钩法定货币的加密货币,其价值通常与美元等资产以1:1的比例挂钩。它们用于进行交易,并作为避险工具,以抵御比特币等代币经常出现的价格波动。 香港加密货币交易所Hashkey首席执行官Livio Weng表示:“如果交易员争相兑换回法定货币,则可以推断他们正在恐慌性购买中国股票。” Kaiko的Aubert表示,由于禁令,加密货币交易所没有USDT/人民币交易对,这使得美元成为衡量活动的事实上的晴雨表。小幅折价表明对美元的需求增加,而USDT的抛售增加。 尽管很难在交易所衡量USDT的抛售压力有多少来自中国投资者,但其他平台的情况则更为清晰。币安场外交易平台显示,中国人民币商家对USDT的场外报价在6.78-6.98元人民币之间,而传统货币市场上美元/离岸人民币为7.07元。 (来源:Binance) 延伸阅读:【比特日报】中国突传重磅行情!USDT/人民币闪现“负溢价” 投资者从比特币转向A股? USDT溢价指的是USDT的市场价格高或低于其真实美元的市场价格,通常“负溢价”代表市场卖压更大。USDT的负溢价现象通常发生在市场需求下降或流动性受限的情况下。市场认为,这可能是因为投机交易者想卖USDT转向A股有关,所出现的折价出售USDT是为了更快的筹集人民币资金,从而导致价格下跌出现负溢价。 数字资产投资公司Amber Group驻新加坡执行合伙人Annabelle Huang表示:“我们可以看到这与在岸A股交易需求之间的关联。”她说,一些经纪公司甚至在中国最近的黄金周假期期间开门营业,以“吸引新客户”。 加密货币对冲基金MNNC Group驻纽约的业务发展和战略主管Laura Vidiella del Blanco表示,这种需求不仅仅是由散户投资者推动的,该公司的一些机构投资者正在将配置转向中国股票。 他表示:“这些(中国股市)大多是亚洲的配置者,他们熟悉市场,除了数字资产之外还有多种策略。” 区块链情报公司Chainalysis Inc.估计显示,中国场外经纪商今年吸引了“前所未有”的资金流入,表明尽管禁令持续,但中国投资者对加密货币的需求仍然强劲。 “也许这是人们第一次希望国庆假期能短一点,这是相当不可思议的举动,”Amber的Huang说道。 USDT/美元折价、USDT/人民币负溢价,引发了比特币买盘的恐慌。 中国央行、财政部召开首次经济联席会议 据香港《南华早报》(SCMP)报道,中国央行与财政部首次召开国债交易联合工作组会议,这是在北京努力实现“5%左右”经济增长目标之际,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更加紧密协调的标志。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央行)周三发布的声明称,双方还就中国债券市场发展交换了意见,承诺为政府债券交易提供“适当的环境”。 9月末,中国央行宣布了超出预期的降息幅度,而最高领导层在政治局会议上也承诺将采取政策协调措施,稳定经济增长。在此之前,市场猜测央行将出台更多财政刺激措施。 另外,中国财政部将于周六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 市场预计财政部长蓝佛安将向媒体介绍情况并回答问题。 另外,中国还采取发行更多长期政府债券的措施来为经济提供资金。 比特币技术分析 FXStreet分析师Manish Chhetri表示,比特币价格在200日指数移动平均线(EMA)附近获得支撑,约为60000美元。随后四天上涨3.5%,突破62125美元的阻力位。截至周三,比特币交易价格略高于62000美元。 如果比特币突破并收于62125美元以下,则可能会延续跌势,重新测试其200天指数移动平均线60030美元。 相对强弱指数(RSI)徘徊在50的中性水平附近,表明交易者缺乏动能且犹豫不决。如果RSI跌破中性水平,则表明动能较弱,导致比特币价格下跌。 然而,如果62125美元的水平保持不变,比特币可能会上涨至重新测试其66000美元的心理水平。#VIP会员尊享# (来源:FX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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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萧
2024-10-09
会员
冰火两重天!A股“热血沸腾”,港股急转直下,市场演绎极致癫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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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提醒中国股市涨势存过热风险。 该
机构
报告
指出,中国境内股市情绪的改善是空前的,这可能推动该行衡量A股市场情绪的指标很快接近过热门槛;并警告称,对IPO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长期限制,可能为潜在的盛衰周期奠定基础。 大摩预期,在下一阶段涨势中,市场可能上涨12%,因为投资者更愿意给予中国股票更高的估值,寄望于中国将解决债务及通缩问题;然而,若想涨势延续,需要看到中国摆脱债务及通缩循环的更多具体证据。 兴业证券张忆东今天最新发声表示,无论是A股还是港股的判断是,这不只是一个触底反弹,可能是一个更乐观的反转逻辑。” 节后A股的一个预判是“三大”——大涨、大波动、大分化,“疯牛”思路要小心。 如果有足够的风险偏好,张忆东建议可以配置三大做多主线,即内需结构牛、出海牛、科技牛中最优秀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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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10-08
【黄金收评】金价上破2660,续刷新高 今年累计上涨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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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心指数创三年多来的最大跌幅。该
机构
报告
称,美国9月消费者信心指数从8月份的105.6骤然下滑至98.7,这是自2021年8月以来的最大单月降幅。此前接受道琼斯调查的受访者普遍预测该指数将为104。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首席经济学家Dana Peterson说:“消费者对当前商业状况的评估转为负面,而对当前劳动力市场状况的看法进一步恶化。消费者对未来的劳动力市场状况也更加悲观,对未来的商业状况和未来收入不太乐观。” 以军对黎巴嫩真主党目标实施一日内第四轮空袭 以色列国防军当地时间24日18时许发布消息称,以色列空军正在对黎巴嫩真主党目标实施新一轮“大规模”空袭行动,这也是以军在一天内对黎巴嫩境内发动的第四轮空袭。以军发布的信息显示,此前三轮袭击的主要目标是黎巴嫩南部及贝卡谷地的真主党据点。 今年迄今为止,黄金价格累计涨幅近 30%,有望创下 2010 年以来的最大年度涨幅,并成为 2024 年最出色的资产之一。瑞银分析师在上个月的一份报告中表示:“尽管金价今年创下多个新高,且表现优于主要股指,但我们认为未来 6 至 12 个月内金价仍有上涨空间。”并补充称,“我们认为关键因素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资金大规模流入的复苏——这是自 2022 年 4 月以来一直缺少的。” 美联储上周以降息半个百分点开启宽松周期,并预测今年年底将再降息 50 个基点,明年将降息一个百分点。 在低利率环境和地缘政治动荡期间,零收益的黄金往往成为首选的投资。 分析师表示,11 月 5 日美国总统大选也可能进一步推高金价,因为潜在的市场波动可能会促使投资者转向避险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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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1977
2024-09-2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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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
机构
报告
。 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与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适配性管理,密切跟踪智能终端主要操作系统版本升级信息,关注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软件版本升级公告,提前开展移动应用(含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兼容性测试。开展移动应用适配性改造,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管理。 十一、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网信、工信部门要求,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确定为重要信息系统(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的移动应用,应当按照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变更相关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
机构
报告
。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网络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对移动应用进行安全加固,采取加密方式进行数据传输,监测识别异常流量、恶意程序、攻击入侵、安全漏洞、非法逆向分析破解、代码篡改及重打包等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对移动应用注册用户进行有效身份核验。 十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明确移动应用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移动应用特点强化数据安全措施,有效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勒索攻击等风险。 十四、金融机构委托外包服务提供商建设维护移动应用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要求,开展移动应用外包准入、监控评价和风险管理,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严格控制外包服务提供商数据访问权限,督促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移动应用业务连续性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结合移动应用特点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
机构
报告
重大突发事件。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移动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个人信息管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向用户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公布投诉渠道信息,及时处理信息泄露和隐私合规相关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将移动应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识别违规展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业务风险及网络安全漏洞等科技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移动应用风险评估,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审计,发生重大移动应用风险事件时,应立即开展专项审计。 十八、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压实辖内金融机构移动应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信息科技监管制度要求,加强移动应用监测预警,定期开展渗透测试。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对移动应用相关风险加强关注,加大风险漏洞通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金融机构移动应用违法违规问题处罚问责力度,对于因管理不当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风险隐患、风险排查流于形式、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形严肃问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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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9-18
逆变器需求量激增,储能市场高度景气,光伏ETF平安(516180)走高上涨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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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性价比突出。 消息面上,日期,据相关
机构
报告
显示,印度在2024年上半年新增光伏装机量达到14.9GW,超过了以往所有的上半年和全年装机量。印度推出的PM Surya Ghar:Muft Bijli Yojana光伏屋顶计划引发了对串式逆变器的大量需求,相关人员表示供应紧张。该计划预计将提供总计7500亿印度卢比(约合90亿美元)的补贴,以实现30GW的屋顶太阳能装机容量。 中信建投指出,电力设备需求旺盛,预计第四季度开始进入直流项目交付期,和特高压产业链订单上升期,上半年市场预期开始兑现,强确定性下预计下半年将出现订单业绩双增、有望率先估值切换。储能持续放量,国内大储招中标、并网数据持续高增,海外大储在中东、澳洲、拉美、欧洲大陆多地项目不断涌现,户储方面电价上涨带动多地区旺盛需求,户储逆变器出货第三季度环比高增,看好海外新兴户储、大储市场高景气度。 投资者可借道光伏ETF平安(516180)、新能车ETF(515700)、新材料ETF平安(516890)把握相关产业领域投资机遇。 新能车ETF紧密跟踪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选取50只业务涉及新能源整车、电机电控、锂电设备、电芯电池、电池材料等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31日,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930997)前十大权重股分别为比亚迪(002594)、宁德时代(300750)、汇川技术(300124)、亿纬锂能(300014)、三花智控(002050)、华友钴业(603799)、格林美(002340)、赣锋锂业(002460)、天齐锂业(002466)、宏发股份(600885),前十大权重股合计占比56.15%。 光伏ETF平安紧密跟踪中证光伏产业指数,中证光伏产业指数从主营业务涉及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不超过50只最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光伏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31日,中证光伏产业指数(931151)前十大权重股分别为阳光电源(300274)、隆基绿能(601012)、TCL科技(000100)、特变电工(600089)、通威股份(600438)、晶科能源(688223)、TCL中环(002129)、德业股份(605117)、晶澳科技(002459)、正泰电器(601877),前十大权重股合计占比59.11%。 新材料ETF平安紧密跟踪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选取50只业务涉及先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无机非金属等基础材料以及关键战略材料等新材料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新材料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31日,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H30597)前十大权重股分别为宁德时代(300750)、万华化学(600309)、北方华创(002371)、隆基绿能(601012)、通威股份(600438)、三环集团(300408)、三安光电(600703)、宝丰能源(600989)、华友钴业(603799)、格林美(002340),前十大权重股合计占比54.64%。 相关产品: 新能车ETF(515700),场外联接(A类:012698;C类:012699) 光伏ETF平安(516180),平安光伏指数基金(A类:012722;C类:012723); 新材料ETF平安(516890)。 以上内容与数据,与界面有连云频道立场无关,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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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4-08-30
上海:2024年启动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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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调度
机构
报告
。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发展改革委会同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市海洋局、上海警备区、上海海事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临港新片区建立海上光伏推进机制,及时解决海上光伏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海上光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强化要素保障。将海上光伏项目纳入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强化用地用海、环境保护、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各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营造海上光伏良好发展环境,调动各方投资海上光伏积极性。 3.做好监测评估。加强海上光伏信息监测体系建设,建立海上光伏生产及并网运行、技术装备等信息收集、统计管理机制,及时掌握海上光伏发展动态。建立健全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海上光伏项目进展、成效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确保海上光伏开发目标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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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2024-08-26
科技金融企业在香港展业反洗钱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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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往来,而且也要实时监测、更新并向监管
机构
报告
潜在的洗钱罪等金融犯罪。 19 与此同时,在金管局和证监局的倡导下,各金融机构可以在展业过程利用KYCU(一个中央化的资料库)20 。其是通过分享客户的身份认证资料,快速辨识客户身份证资料真伪,亦可识别客戶登记时的样貌,并与真实身份证照片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同属一人。KYCU的出现极大地加快了企业确认客户身份的速度和准确性。 4、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注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 根据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承担其在预防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核心表现之二是——企业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注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 各金融科技企业应根据香港反洗钱相关法例的要求,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以香港金融业的现状、实践为例,各科技金融公司可以选择利用先进科技技术(如反洗钱监测系统),来实时监测和分析交易数据,从而识别和筛查可疑的交易模式(如大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不符合正常业务模式的交易等)。 同时,在香港展业过程中,科技金融公司应建立自动化的可疑交易报告机制,以便及时根据香港相关法例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与洗钱活动相关的报告,从而使得企业在实践中逐步提高效率,减少人为错误,确保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1 5、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搭建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搭建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 一方面,各金融科技企业应依据相关法例的规定,建立其专属的内部控制体系,以更好地在展业过程中贯彻反洗钱义务。首先,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框架,根据其客户类型与业务模式,制定风险评估与管理框架,了解自身在各程序、各阶段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对客户和交易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优先级,对高风险客户定期进行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和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使公司能更有针对性地分配资源和制定控制措施,与高风险客户进行相应交易。其次,企业可以依据法例规定以及实践经验,制定和实施合规政策和程序、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等,以更好地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减少洗钱风险的潜在影响。22 另一方面,各金融科技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与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专业的合规咨询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进而实现共同应对洗钱风险的目标。通过共享信息和数据、共同制定标准和最佳实践,企业也可以更好地识别和预防洗钱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和合规性。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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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8-22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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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审定,并定期向监管
机构
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第十九条首席合规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部规范,组织或者要求相关内设部门对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及其员工应当积极配合首席合规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机构内部合规管理程序,组织督促机构及时报告、处理和整改。 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
机构
报告
。首席合规官发现机构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督促机构及时报告。机构不报告的,首席合规官应当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
机构
报告
。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机构重大财产损失、重大声誉损失的合规风险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涉刑案件、被国际组织制裁等合规风险事件等。 本条第三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标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所称重大财产损失标准,是指预计损失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者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1%以上。 金融机构应当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制定内部细化标准,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调查的合规管理事项,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督促、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发现本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本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设置合规官的分支机构,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合规官报告。 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动采取内部问责措施。 第三节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足够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 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总数较少,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撰写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四)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内部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下设的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遵循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负责根据境外业务、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环境等因素,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开展日常合规研究工作,培养专业合规人才。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向首席合规官负责,按照机构规定和首席合规官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向本级机构合规官负责,按照本级机构规定和合规官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逐级向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并接受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上述人员向同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的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各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强化对各部门合规岗位、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向机构总部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下属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督导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合规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对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实行垂直管理,由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人员选聘、业务指导、工作汇报、考核管理等事项,并对合规官提名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条线本领域合规规范的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管理责任,应当向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推动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监督责任,应当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接受、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并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主要由具有法律或者经济金融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组成。其中,初次从事对机构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人员,以及为机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配备熟悉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和相关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加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等方式,有效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独立性,实行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高级管理层重要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向有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进行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第四十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发展,对相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提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系统的建议,并监督其及时落实;有权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合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强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建议、岗位调整建议、降级建议等,并有权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本人申请,或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本机构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除机构主要负责人外,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价、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不得将需要各部门合力完成的合规工作单独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合规考核垂直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严格对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完善经营管理流程,评估问责结果。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金融机构应当畅通内部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办理。金融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第五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金融机构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按照要求提供合规管理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提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上收金融机构下属责任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等方式,责令实施整改。金融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仅违反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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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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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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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审定,并定期向监管
机构
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第十九条首席合规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部规范,组织或者要求相关内设部门对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及其员工应当积极配合首席合规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机构内部合规管理程序,组织督促机构及时报告、处理和整改。 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
机构
报告
。首席合规官发现机构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督促机构及时报告。机构不报告的,首席合规官应当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
机构
报告
。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机构重大财产损失、重大声誉损失的合规风险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涉刑案件、被国际组织制裁等合规风险事件等。 本条第三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标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所称重大财产损失标准,是指预计损失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者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1%以上。 金融机构应当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制定内部细化标准,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调查的合规管理事项,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督促、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发现本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本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设置合规官的分支机构,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合规官报告。 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动采取内部问责措施。 第三节 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足够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 业务规模较小、员工总数较少,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机构内部规范的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撰写年度合规管理报告。 (四)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内部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管理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下设的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遵循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负责根据境外业务、市场情况、相关司法辖区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环境等因素,识别和防范合规风险,开展日常合规研究工作,培养专业合规人才。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向首席合规官负责,按照机构规定和首席合规官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向本级机构合规官负责,按照本级机构规定和合规官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逐级向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并接受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合规工作的人员。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上述人员向同级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的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各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强化对各部门合规岗位、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向机构总部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下属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督导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合规规范。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可以对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实行垂直管理,由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人员选聘、业务指导、工作汇报、考核管理等事项,并对合规官提名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主体责任,应当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条线本领域合规规范的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管理责任,应当向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推动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承担合规的监督责任,应当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接受、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并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主要由具有法律或者经济金融专业学历背景的人员组成。其中,初次从事对机构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人员,以及为机构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下属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应当配备熟悉所在司法辖区法律法规和相关银行保险业务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加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等方式,有效防范应对合规风险。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合规官报告的独立性,实行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八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金融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高级管理层重要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首席合规官。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向有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进行质询和取证,要求金融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外部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第四十条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动及发展,对相关内设部门或者下属各机构提出修订完善制度、流程、系统的建议,并监督其及时落实;有权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合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强化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建议、岗位调整建议、降级建议等,并有权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独立性,决定解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本人申请,或者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本机构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除机构主要负责人外,不得采取非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价、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不得将需要各部门合力完成的合规工作单独作为合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合规考核垂直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严格对违规行为等问题的责任认定和问责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完善经营管理流程,评估问责结果。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金融机构应当畅通内部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办理。金融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将合规管理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任、重点合规风险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内容,进一步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第五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金融机构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合规管理报告。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首席合规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按照要求提供合规管理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提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上收金融机构下属责任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等方式,责令实施整改。金融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仅违反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国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监管要求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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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1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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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健全和畅通医疗
机构
报告
、科研发现报告、检验检测
机构
报告
、舆情监测等渠道和机制,强化单位和个人依法报告的义务,实现多部门的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加快疾控机构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机构等在内的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进一步提升市疾控中心“一锤定音”的检测鉴定能力。 (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结合超大城市传染病疫情防控实际,构建分级分类、高效实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切实提升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国家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市级传染病应急队伍管理。组织推进区、社区两级基层传染病应急队伍标准化建设,每个社区建立一支传染病应急队伍。加强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运输、轮换、处置的协同联动,健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防控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完善并动态调整防控应急物资目录,合理确定储备规模。抓好本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储备清单,完善平急转换使用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转换能力。 (三)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统筹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人员调集,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着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夯实“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大力改善传染病医疗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依托高水平医疗机构,升级改造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持续提升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进传染病临床诊治中心体系建设,强化救治资源统筹配置。推进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优化中医药传染病防治网络,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控领域的独特优势和“治未病”作用。 (四)提升公共卫生干预能力。持续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构建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重大慢性传染病精准防治、多病共防模式。巩固血吸虫病、疟疾及其他重点寄生虫病防治成果,做好碘缺乏病等地方病防治工作。强化疫苗预防接种,推进智慧接种门诊建设,持续提高预防接种门诊的服务质量和便捷度。完善环境健康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和风险预警平台,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提升环境健康风险因素现场快速侦检技术水平。探索儿童青少年重点疾病整合型防控模式,加强对近视、肥胖等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危险因素的监测和综合干预。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营养健康工作,建立完善覆盖全人群的伤害综合监测体系,加强老年人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开展慢性病风险多因素综合监测及多种慢性病整合筛查,推动构建基于大数据应用的慢性病健康管理和综合干预模式,推进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支持中心建设。 (五)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强化市级疾控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依法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案件。区级疾控部门负责疾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监督相关工作任务。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本辖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任务。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和规范化建设,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车辆、取证工具、执法装备、快检设备,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等保障。 (六)提升宣传教育能力。加强疾控部门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完善平急结合的疾控信息发布、新闻舆论引导、科学知识普及和社会宣传动员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级各类媒体持续加大健康科普宣传力度。推进市健康促进融媒体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市公共卫生科普联盟作用,广泛普及疾控政策和科学知识,教育部门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相关学科专业开展重点建设,加快高水平发展。加强高校与疾控机构合作,助推本市高校建设高水平的公共卫生学院和学科,聘任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带教,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逐步将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纳入培训对象。积极争取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推动本市各类人才计划优先支持公共卫生领域人员。依托本市东方英才计划、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学科人才项目等,加快建设疾控事业发展人才队伍。落实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疾控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公共卫生人员临床相关知识技能培训。落实区疾控中心新招录人员下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锻炼机制。 (二)优化人员配备。按照规定核定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并足额配备。公立医疗机构内设公共卫生科室核定一定比例事业编制,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公共卫生医师等人员。 (三)完善人才使用与评价体系。实行公共卫生分领域首席专家制度,在市疾控中心按照专业领域设置首席专家岗位。优化疾控机构岗位结构,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扩大疾控机构用人自主权,健全符合疾控工作特点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建立符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特点的职业晋升和交流制度。完善职称评审标准,坚持分层分类评价,重点考核疾控工作实绩。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单独组织评审。开展卫生工程、检验检测技术专业职称评审,建立完善相应岗位晋升通道。 (四)健全人员激励机制。完善符合疾控体系人才队伍特点的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市疾控中心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和横向课题经费,按照科研经费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科研人员按照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总量的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疾控工作专业人员和全科医生,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津贴和保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人才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大支撑保障力度 (一)强化信息化支撑。进一步加强疾控信息化治理,健全疾控信息标准体系、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数智疾控”建设,完善传染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传染病监测系统数据交换,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场景应用,提高数据集成、风险识别、智能分析和及时预警能力。 (二)加强科研攻关。以市预防医学科学院为本市传染病防控研究核心基地,强化协同合作,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团队,推进“产学研用管”相互协同。培育建设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传染病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等科技创新支撑平台,积极申报建设重点实验室,提升科技研发、应急支撑与转化应用能力。鼓励多部门协同,加强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防控策略措施、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科研攻关。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深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领域防控合作。设立公共卫生高端海外研修专项,每年选派不少于10名高层次人才赴海外中长期研修,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公共卫生领军人物和团队。根据国家部署,加大全球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公共卫生领域对外援助,深入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 强化各级政府对疾控事业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把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纳入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加大投入,保障疾控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发展建设支出,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安排。落实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等,加快推动本市相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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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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