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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早报 | 灰度将AVAX和XRP纳入数字大盘基金 FTX攻击者今日混合了730万美元的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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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买入电信诈骗、网赌平台等利用信息
网络
犯罪活动
所获得的“赃币”,是否因此意味行为人明知是“赃币”,从而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要件? 从帮信罪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应当回归到该问题的本质——虚拟货币的现金交易是否明显违背市场规律而属于“明显异常”的交易方式。若在虚拟货币交易中,现金交易较线上交易明显困难,例如交易双方异地,距离较远,则属于明显异常的交易方式,若现金交易较线上交易并非明显困难,例如交易双方是同城的亲友,则不属于明显异常的交易方式。当然,还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综合认定。 免责声明:金色财经作为区块链资讯平台,所发布的文章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不作为实际投资建议。请大家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务必提高风险意识。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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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1-07
揭开 GameFi 和 "玩到赚 "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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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着网络安全和欺诈问题,著名的盗窃和
网络
犯罪案件
就是证明。监管部门日益严格的审查以及可能将 GameFi 列为赌博活动带来了更多挑战。此外,GameFi 产品的质量落后于其他游戏领域,其重点在于奖励激励,而非游戏质量、视觉效果和故事性。 总结 GameFi 和 P2E 为娱乐与商业的融合提供了大有可为的机会。虽然面临着网络安全风险、监管障碍和内容质量问题等挑战,但 GameFi 的核心理念依然强大。该行业的未来取决于能否克服这些障碍,GameFi 能否真正彻底改变游戏行业的格局,并推动我们进入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时代,我们拭目以待。 关于 ChainStar ChainStar 是一家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为金融科技、区块链、娱乐等领域量身定制信息技术解决方案。 ChainStar 作为区块链技术领域的先行者,不仅能以专业的技术提供满足特定行业场景的全面解决方案,还可以提供高端研发、定制开发和运营服务。 ChainStar 的业务能力包括创建顶级的 DEX 和 CEX 平台、创新性的 DApps、智能合约生态系统以及满足企业独特需求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我们致力于用丰富的经验和最前沿的技术为用户精心打造每一个项目。 访问 https://chainstar.cloud 了解更多关于 ChainStar 的信息。如需演示或商务合作,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business@chainstar.cloud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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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1-04
“中国OTC之王”判刑7年!官员冷钱包转移资金出境 专家吁明确比特币、USDT资产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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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涉嫌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
网络
犯罪活动
罪”。 根据欧科链讯消息,赵东在开庭前已经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据公诉人所述,赵东团队为“天天向上”平台部分资金提供虚拟货币场外兑换业务,可查实的所涉交易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按持股比例70%分配收益,检察院起诉赵东获利30000余元,建议量刑2年,可适用缓刑,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赵某鹏和周某凯是赵东团队的成员,检察院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给二人的量刑建议是1年半,其中周某凯自愿认罪认罚,但是赵某鹏坚持不认罪,同样坚持无罪的还有一个OTC叫余某,量刑建议也是1年半。 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肖某、尤某、赵东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了赵东、赵某鹏、周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检察院本来只是想通过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赵东等人对上游资金的非法性是明知的,但查阅聊天记录过程中,发现赵东漏罪了。再换句话说,如果当时赵某鹏不做无罪辩护,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就不会再去深挖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了,”刘杨写道。 这个案件,西湖区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3月24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东有期徒刑7年,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4年,相比之前认罪认罚给出的量刑建议。刘杨续称:“赵东、赵某鹏当然无法接受,眼瞅着快出去了,突然晴天霹雳,遂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杨在总结整起案件时,提到了全球市场最为关注的问题,他写道:“并不是所有买卖U的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最高检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重点是非法买卖外汇,赵东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仅仅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不涉及外汇,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刘扬强调,所谓变相买卖外汇类的非法经营案件,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USDT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展望后市,他提出重要的观点:“预测U商将迎来血雨腥风,我上次做出此类预测是在2020年12月PLUSTOKEN案被媒体曝光之后。本次典型案例发布以后,买卖U等于非法经营会在基层司法机关形成牢固的印象,加之非法经营罪不可细说的罪名特点,预测接下来U商涉非法经营的案件不在少数,包括很多已经上岸洗手的大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他强调,希望圈内人不要赚不该赚的钱。“U商,作为币圈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先是为了赚钱沾了网赌电诈的钱,掩了隠,帮了信,后来又趟了外汇这趟浑水,要知道中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你OTC在自己国内爱怎么折腾,钱无非是左手倒右手,但你这么一弄,把钱都弄出去了,做的就有点过分了,地下钱庄,跨境贸易,洗黑钱,这些万万不能碰,”他警告道。 他续称,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定性仍旧不属于资金。从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始终是将虚拟数字货币作为“媒介”,从该种说法上看,实质上是否定了虚拟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最后谈到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的意义,刘杨解释:“通报显示,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我个人的观点是,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旨在强调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但在具体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其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仅仅是作出某类外币是否属于外汇的认定,但迄今为止,我没有看到过各级外汇管理局将虚拟数字货币直接认定为外汇的先例,”他最后说道。 中国官媒:虚拟货币成中国官员转移资金新管道 中国官媒《法治日报》周一报道称,在近期召开的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2023年会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成为与会专家的主要议题之一,表示虚拟货币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来源:法治网) 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学军就发现,在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中,一些贪腐人员为了规避线上调查,利用加密货币冷钱包方式,通过离线储存地址和私钥,或利用硬碟、随身碟等将加密货币随身携带出国出境,进行转移、交易和兑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施腐败行为,当前存在两方面的难题。首先是打击监管不易,特别是加密货币等分布式点对点虚拟货币,脱离银行等机构介质存在,利用金钥进行交易的方式和匿名性特点,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天然便利。 再者是认定处理不易,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得到中国认可,但在现实中又充当一定的等价物功能,如何认定和处理,也是需要司法实践关注的问题。 莫洪宪提到,技术治理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需要仍存在差距,在案件办理中,既缺少全面的资料库、资料系统,也缺少快速分析、移送反馈机制,同时在预防上,智慧技术的应用也存在不足,未将腐败的核心资料与各行业巨量资料有效对接。 从法规角度来看,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天虎认为,根据中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如何从刑法的视角认识虚拟财产,尤其是如何看待电子资料与虚拟财产、电子资讯与虚拟财产之间的关系,仍是一个难题。 特别是对于网路虚拟财产贿赂的刑法规制仍然不完善,影响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 针对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型受贿情况,廖天虎呼吁,中国的反腐败立法和实务需要作出相关回应,要加强对网路虚拟财产及其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明确网路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他说道:“譬如明确以比特币等虚拟财产进行贿赂时的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同时还须明确后续如何处置此种类型财产。” 廖天虎还建议,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受贿人收受虚拟货币等犯罪情形的发生,应当加大对地下钱庄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的打击力度,并对相关平台进行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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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4-01-03
曼昆问答 | 黑客盗窃NFT数字藏品会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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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法律从业者,还是希望加大对黑客等
网络
犯罪
的打击力度,这个圈子不仅需要自身合规性,更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其健康、有序发展。 高孟阳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高孟阳律师在新经济犯罪、涉税犯罪、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等领域深耕多年,曾办理过 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也处理过多起包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期货交易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私募基金合同纠纷等案件。 案例介绍: 办理某企业60亿特大合同诈骗案,刑期大幅降低 代理某国有股份制证券公司与投资人私募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获胜诉 处理胡某某期货交易维权纠纷,通过非诉讼手段帮助当事人追讨回绝大部分损失80万元 核心优势: 高孟阳律师对于新经济领域的平台运营、模式创新与治理等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帮助客户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 高律师善于分析案件细节,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并以客户的利益为先,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事领域,高孟阳律师都以专业、敬业和高效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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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8
中国展开USDT大清洗!黄金与人民币非法外流 柬埔寨、尼泊尔联袂行动 倒买倒卖外汇构罪掀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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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ON)交易平台上交易的USDT,被
网络
犯罪分子
大量使用,而该地区的政府无法跟上。” 柬埔寨国家银行已采用区块链,也就是支持加密货币的数字分类账技术,以实现跨注册银行的二维码支付和转账。但自2017年以来,加密货币已在该国被禁止。这与中国是相似的,拥抱区块链技术,但遏制加密资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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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3-12-26
我拿到了中币系国内首个《受案回执》却只能目睹ZB成为法外狂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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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
网络
犯罪活动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不论是bitbank官网,还是ZB官网及app页面中,都有大量宣传虚拟货币ICO、理财或挖矿等相关的违法项目,这里面已经有不少的山寨币、土狗币,已经被各地法院定罪量刑。理论上来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怎么都逃不过的。但,经过各级办案机关的复议、复核、立案监督之后,仍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又不正面回复具体原因,着实令人费解啊。难道是因为ZB已经“手眼通天”了?再次希望办案单位如果能够看到这篇文章能够回复一下。 三、币圈案件目前存在严重的趋利执法问题 大家都知道,无罪案例在国内的概率是极低的。然而这几年,郭律师却成功进行了大量的币圈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无罪成功的概率更是超过了一半,郭律师自己都感觉很夸张。然而,郭律师却来不及感到自豪,因为郭律师更多看到的是币圈法律的缺失,以及案件的“趋利执法”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除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非法经营罪之外。不论是传销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还是财产类犯罪,办案机关在是否立案这个问题上,都存在极大的“自主选择权”。 而这个“自主选择权”可能是基于明面上的承办人基于其知识结构和对现实情况的“自由心证”。也可能是既有非明面上的“地方财政因素”(刑事案件罚没的资产归地方财政处置)“个人关系因素”(有些案件能够明显感受到承办人对报案人的“保护”)“办案压力因素”(少立一个案子就少办一个案子)等。 回归到ZB的案件,为什么截至目前,全国各地仍然没有任何一个地方立案侦查?郭律师想不仅是因为法律方面的缺失吧?难道不可能是因为花老板等ZB钱包地址的实际控制人不在国内?又难道不可能是因为ZB的钱包地址无法进行有效的制约措施?又难道不可能是因为办ZB的案子就要承担国内数十万报案人的办案压力?又或是打心眼儿里就看不起一群炒币的“臭韭菜”们? 最后,郭律师大胆预测一下,如果花老板带着钱包回国了,应该也就是各地办案机关加急ZB立案进度,争夺管辖权的时候了吧。当然,ZB实际办公地的深圳可能也不会加入管辖权的争夺大战,谁让ZB涉及的金额才几百亿呢,和大深圳的财政收入比起来,简直九牛一毛。 四、结语 作为币圈的资深律师,郭律师其实经常能够收到很多关于币圈的一手信息。但作为一名律师,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出发,这些消息郭律师从来不会公开出来(所以也不用来和我打听什么),发案例也是事后的且匿名处理过的,毕竟当事人找的是律师,而不是媒体。本次之所以公开ZB案件的相关细节,也是受到委托人的授权后的。同时,郭律师也不想用舆论来影响司法,本案也是已经被所有当事人能够主动提起的司法救济途径所“盖棺定论”后的,理论上是已经不会因社会舆论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置了。 郭律师写这篇文章的根本目的,也不在于批判ZB案件的办案机关(当然不代表认同ZB的办案机关)。郭律师的根本目的,是希望立法、司法机关们能够对币圈案件的乱象提起重视,尽快地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使得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都享受到司法所带来的公平正义,而不是让“无知”的公民参与违法的币圈项目,让“有心”的地方单位对币圈案件进行“趋利执法”,让“无良”的币圈项目方利用司法、执法的漏洞大肆收割国内资产。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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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1
虚拟货币推广返佣这事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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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观仍然是明知,则应当认为其构成帮助
网络
犯罪活动
罪。在孙某某、重庆隆某科技公司帮助信息
网络
犯罪活动
罪案中,被告单位与多家空壳公司合作,对某捕鱼游戏进行推广,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被告公司主管人员,其他被告徐某、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玩家投诉举报游戏可能涉赌后,未履行公司管理人员职责停止推广,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被告构成帮助信息
网络
犯罪活动
罪。[2] 虚拟币交易所拉新推广返佣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下,大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币安、火币网等相继发布公告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并对大陆用户进行清查,但仍有不少小型虚拟货币交易所租借境外服务器在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一些用户参与其中,并根据平台返佣机制从事为平台推广的活动。 以币安为例,在《币安常规返佣模式指南》中,返佣机制的规则模式概括为“每通过常规返佣模式成功推荐一位新用户注册币安,推荐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户通过币安的任何现货(杠杆)或合约市场进行交易时赚取手续费佣金。” 币安常规返佣模式指南2021-04-2014:17 邀请好友加入币安社区·体验赚取加密货币的崭新方式·邀请好友·一起赚取数字货币! 币安常规返佣模式规则: 现货(保证金)与合约交易: 每通过常规返佣模式成功推荐一位新用户注册币安·推荐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户通过币安的任何现货(杠杆)或合约市场进行交易时赚取手续费佣金·这意味着·您现可通过现货常规返佣链接或合约返佣链接邀请用户·并通过这两个买道获得佣金·当您的好友通过您的常规返佣链接注册时·您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交易手续费折扣·(立即邀请)*邀请人可在受邀用户通过交易机器人或跟单交易进行交易时获得佣金。 尽管拉新返佣这一行为相较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参与程度更低,但针对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处理仍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户帮助平台推广赚取佣金的行为伴随一定的法律风险。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不仅定义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易滋生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 实践中,虚拟币交易涉赌被查处的案件也时常见诸报端,如最高检2021年发布的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中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德扑圈”“云巅俱乐部”联盟币对赌),再如近期浙江丽水警方通报的部督20220916开设赌场案(该案当事人通过区块链交易凭证的唯一性实施赌博,涉及全国代理600余人、赌客4000余人,资金2亿余元)等。 由于虚拟币交易所业务开展存在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可能性,一旦该平台及其员工被定罪后,用户通过拉新赚取佣金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这也是本文第二个话题专门以涉赌平台为例来介绍推荐返佣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尽管认定该推广返佣涉嫌违法犯罪基于对该平台的最终定性,但仍然需引起有关用户的重视。 此外,基于推广返佣“分享营销”模式的特点,如果参与推广的用户就此转变身份成为“代理商”,通过发展下级不断吸引新用户参与交易投资,赚取返佣的,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与此同时,基于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并从事有关交易的行为,在实践中还有被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广而赚取返佣的行为也可能被关联,受到追究,需要有关从业人员注意。具体而言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本案中刘某某与另一被告开发并发行only币,在平台搭建完成后以only币奖励作为引诱进行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购买only币进行投资。法院最终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诈骗类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架设数字交易所平台并上线其自编自造的U币(本质为没有投资价值的“空气币”),以骗取用户的资金,在运营过程中为吸引更多用户,嫌疑人通过各种方式许诺该U币的高回报,后该U币“暴雷”,价值暴跌直至无法交易。后该案15名被告被判处3-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4] (3)非法经营罪。在广东高院最近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泰达币(USDT),被警方查获当天便交易了81.4万个,结合所挂勾美元币值折合为人民币达510万元。后法院认定两被告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5] 03曼昆律师建议 用户在帮助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广赚取佣金的过程中应当留意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仔细甄别其涉赌风险,对于一些不知名的小型交易平台更是要慎之又慎。 在推广过程中如存在层层代理并存在形如入门费、门槛费等的费用,以及不合理的高额返佣等情况的,还应当留意该平台是否涉传销活动,以免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一员。 由于虚拟币交易在我国的监管较为严格,用户在为虚拟货币交易所做推广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有关投资经历对特定虚拟货币性质进行判断,以防自身参与到推广这些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性质的虚拟币交易活动当中,受到牵连。 如果用户因为参与推广返佣而被办案机关追究,一定要尽早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帮助正确分析与处理自己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尽可能规避所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 注释: [1]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4刑终25号刑事判决书; [2]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刑终367号刑事判决书; [3]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书; [4]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le51q67FG2LnX68pB2WUDA [5]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fTkasyUXbTCPzWxZi_NOZQ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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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1
虚拟货币交易所账户被冻结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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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存在:对于电信
网络
犯罪案件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公安机关是可以直接将涉案财物中受害人的资金直接划扣返还的。如:根据公安部的《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直接进行涉案资金的划扣返还,一是涉嫌的犯罪是电信
网络
犯罪
,即不法分子通过电信、互联网技术骗取/盗取他人合法资金的案件;二是经公安机关审核被冻结的资金确是受害人的合法资金;三是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返还,比如按照直接溯源、按照时间戳溯源时的直接全额返还,以及无法溯源时按照受害人的损失金额和总涉案金额的比例进行返还等。 (2)涉案虚拟财产 虚拟货币作为涉案财产该如何返还受害人司法机关的操作方式不完全一致。虽然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通知,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以及最近的包含“两高一部”在内的十部委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但是这些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程序和司法处置方式。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除监管规定外,在技术操作层面,公安机关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也具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虚拟货币没有实体形式,它只存在于区块链网络中,由一串密码和密钥控制。公安机关要想划扣用户的虚拟货币,他们需要先获取用户在交易所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并且要求交易所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协助执行。但是,交易所可能会拒绝或抵抗公安机关的要求,因为他们也要保护用户的隐私和利益。 目前实务中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被公安机关普法教育(具体方式各地有所不同)后,往往都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虚拟财产,比如将掌握的虚拟货币转入公安创建的虚拟货币账户地址。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如在
网络
犯罪
的条件下,A盗走了B的一个比特币,B报案后公安抓获A,并让A将盗窃所得的比特币转入公安创建的钱包地址,在确认了B是受害人后公安是可以直接将涉案的一个比特币转给B。 当然,现实中刑事案件往往都是比较复杂的,有大量的受害人甚至也有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这时是很难进行直接虚拟货币的划扣的,但是查封和冻结仍然是有可能的,扣押的操作一般是将涉案虚拟货币从犯罪嫌疑人账户转入公安的虚拟货币钱包账户。 03公民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如果公民的交易所账户被冻结,完全可以主动提交相应的资产证明和法律文件,证明投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且资金来源合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不予解除或者不予答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也不予支持或者不予答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是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来进行协助。 04总结 基于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中国公安有权依法冻结公民的银行账户或交易所账户,交易所面对公安的正式文件时,大概率会配合。投资者除了被动等待公安的处理外,也可以主动和公安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早日解冻账户。 当然,以上分享的都是马后炮的操作,所谓上医治未病,对于币圈的朋友们来说,如果你有大额的合法数字资产,放在真正去中心化的钱包中或许是个更值得推荐的选择。 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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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1
北京检方:数字经济新业态伴生犯罪增长态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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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
网络
犯罪案件
共计8203件11625人。”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
网络
犯罪
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典型案例。 案件特点:数字经济新业态伴生犯罪增长态势明显 《白皮书》显示,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
网络
犯罪案件
共计8203件11625人,主要罪名包括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
网络
犯罪活动
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杜邈介绍,
网络
犯罪案件
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数字经济新业态伴生犯罪增长态势明显。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金融新兴模式的迅速发展,衍生出虚假投资理财APP、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虚假期货投资平台等新型诈骗手段,披着“网络投资”的外衣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是
网络
犯罪
向民生领域侵蚀蔓延。包括利用定制版“抢号软件”抢挂知名医院就诊号,恶意抢占医疗卫生公共资源;在教育培训、资格考试等领域通过虚假宣传对特定需求人群实施“精准诈骗”。 三是黑灰产业链为
网络
犯罪
“输血供粮”。
网络
犯罪
的黑灰产业链形态复杂多元,上、中、下游链条盘根错节、快速迭代,助推
网络
犯罪
手段多样化、引流精准化、行为隐蔽化。 四是匿名“洗钱”手段助推上游犯罪滋生。包括以为主播冲榜打赏为幌子,将打赏资金隐蔽回流至上游犯罪分子手中;利用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追溯难等特点,以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白”赃款。 五是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一方面,犯罪分子通过“撞库”、网络“爬虫”、“钓鱼”网站等方式非法获取企业存储数据;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通信公司等持有客户核心资源的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司数据并出售。 “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链条打击
网络
犯罪
,坚决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杜邈表示,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积极参与“云剑”“断卡”“断流”“拔钉”“清朗”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民生领域
网络
犯罪
,从严惩处利用网络诈骗老年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抢占医院号源、协助考试作弊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作“黑客”软件、封装涉诈APP,为电诈分子“吸粉引流”,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直播平台打赏“洗钱”等新型网络黑产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数字检察战略深入实施,大数据赋能
网络
犯罪
检察“提档升级”。据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思维和科技手段,积极建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彻查
网络
犯罪
,为网络检察能动履职提质增效。北京市检察院指导昌平院建用涉“两卡”案件漏犯漏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一等奖,助力构建京津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一体化新格局;指导海淀院建用“涉科创企业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检索分析、碰撞比对,挖掘网络黑灰产犯罪源头,助力提升网络监管效能。 典型案例:通过“暗网交易”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8起北京市检察机关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典型案例。其中,“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暗网交易”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间,李某某登录“暗网”,通过加密通信、虚拟货币支付等方式,购买、出售涉大学生、银行客户、保险客户、网购用户等特定群体的公民个人信息900余万条,涉及全国二十余个省市。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2021年10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同时以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同时判处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删除其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系一起通过‘暗网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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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禹橦表示,犯罪分子通过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加密聊天软件沟通,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在“暗网”大肆交易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信息范围广泛、信息数量巨大,严重侵害公民利益。 “针对犯罪手段的高度隐匿性,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资金交易记录等证据综合分析、比对碰撞,准确认定涉案信息条数及非法获利情况。充分发挥网络检察综合履职优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陈禹橦说。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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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19
解读Elizabeth Warren等5名美参议员共同发起的「数字资产反洗钱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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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据估计,朝鲜的导弹计划近一半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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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和数字资产资助的。2022年,非法数字资产交易的总额至少达到了200亿美元的历史新高。 《数字资产反洗钱法》: 扩大《银行保密法》(BSA)责任,包括“KYC”要求,适用于数字资产钱包提供商、矿工、验证者和其他可能验证、保护或促进数字资产交易的网络参与者。 解决“非托管”数字钱包的重大差距,这些钱包允许个人绕过反洗钱和制裁检查。 指导FinCEN为金融机构发布指南,减少处理、使用或交易使用混币工具和其他增强匿名技术的数字资产的风险。 加强BSA合规性的执行,指导财政部为MSB和其他具有BSA义务的数字资产实体建立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检查和审查流程,并指导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为其监管实体建立AML/CFT合规检查和审查流程。 扩大BSA规则关于外国银行账户报告的范围,包括数字资产,要求美国人通过一个或多个海外机构进行超过1万美元的数字资产交易时,向国税局提交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FBAR)。 总结: 这个法案如果是正式出台那对我们加密货币领域来说,可能是一场非常大的变革。它要求所有维护公共区块链基础设施的人,不管是软件开发者还是交易验证者,都得注册成为金融机构(FI)。这意味着他们得做的不仅仅是编程或运行节点,还得像银行一样进行客户身份的核实和记录,还得开发反洗钱程序,确保使用他们软件或网络的人不是在进行非法资金流动。 另外,这个法案还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托管加密货币的机构,以及新划归的这些加密基础设施提供者,都不能处理涉及隐私工具或保护隐私的加密货币的交易。 从合规的角度来看,这项法案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它把软件开发者和节点运营者的角色和责任大幅扩展了。他们现在不仅仅是技术提供者,还得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这可能会对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造成影响。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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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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