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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借冒名贷款1083万元,原本溪市市区农信联社一信贷员遭禁业,自称“完全按照信用社主任指令办理贷款发放”

2025-01-23 11:13:38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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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时任原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达信用社信贷员刘卓对原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达信用社发放借冒名贷款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查询发

1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时任原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达信用社信贷员刘卓对原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达信用社发放借冒名贷款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

查询发现,1月1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王某、刘某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载明刘卓违规发放贷款案件细节。

判决书显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达信用社(以下简称“通达信用社”)主任王某、通达信用社信贷员刘某在2007年12月至2011年11月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对抵押物进行核实、评估、登记,冒名、顶名等方式,为他人发放贷款。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20笔,数额共计903万元;被告人刘某参与21笔,数额共计1083万元。

其中,王某、刘某多次在未经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借名、冒名发放贷款共他人使用。如,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刘某在未经贷款人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经评估和登记的情况下,以本溪市建工综合开发公司位于本溪市明山区永建街建业花园房屋作抵押,以刘某名义贷款80万元,为秦某1使用。后于2009年3月11日办理展期还款1年。

案发后,王某、刘某自动投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刘某二人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通达农信社主任王某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通达农信社信贷员刘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二审中,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某在案涉贷款发放时参加工作时间不长,作为信贷员完全按照时任信用社主任上诉人王某的指令办理贷款发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履行罚金刑,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查,原审已根据上诉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其为从犯,根据其到案方式和供述情况认定其构成自首,结合其犯罪事实和后果、既往表现、认罪认罚及履行附加刑等情节综合考量,对其所处刑罚合理,由于上诉人王某、刘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给金融机构所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且未能弥补,要求对上诉人刘某适用缓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该上诉请求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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