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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司法认定!中国最高检:场外交易USDT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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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肖某所需兑换现金数量,肖某提前以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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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2分钱的交易价格与其他卖币人员预先进行场外交易,准备好对应数量的泰达币存储于虚拟货币钱包中,“大上海”安排人员押送“卡农”进行取款操作后完成现金交接,后与肖某临时约定不固定地点(多为停车场、厕所等)见面,在肖某的车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由肖某现场对现金进行清点后,按照约定先转100元对应的虚拟货币至“大上海”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对方确认收到并确保交易渠道畅通安全后,肖某将剩余需兑换的虚拟货币通过网络钱包转移给“大上海”,肖某以高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实时交易价格出售泰达币(1 USDT高5分钱)以谋取非法利益。 经查,2023年4月25日,“大上海”联系肖某告知需兑换的现金数量,肖某随即与卖币人员联系并按照“大上海”需求的换币数量完成虚拟货币场外进货,等待“大上海”指定交易地点。后“大上海”安排“跑分车队”成员詹某、杨某等人押送“卡农”蔡某线下取款人民币90余万元,随即在厕所内完成现金交接,交接人员携带钱款与肖某分两次在不同停车场见面并完成上述赃款转移。最终,肖某获利6000余元。 中国最高检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文章中解释,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对象或工具,应纳入刑法规制、保护范畴。尽管虚拟货币在中国不属于法定可流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虚拟货币只是作为一种媒介,被肖某用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手段。本案肖某的犯罪手法是事先联系“大上海”,按约赴指定地点收取“大上海”提供的赃款,肖某掩饰、隐瞒的对象正是该赃款。赃款到肖某手里后,肖某将与此等值的虚拟货币打入“大上海”的账户,从而完成将赃款“洗白”的过程。究其本质,虚拟货币在形式上对肖某掩饰、隐瞒赃款起到工具作用,肖某掩饰、隐瞒的对象是赃款而不是虚拟货币。但是计算本案犯罪金额时,虚拟货币在价值上与货币等值,故可以虚拟货币的相关兑换价格来认定实际犯罪金额。 肖某与“大上海”之间的交易方式过于隐蔽。肖某与“大上海”通过境外聊天软件Telegram线上相识,该软件有别于普通大众聊天软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聊天数据不可恢复性。普通软件诸如微信、QQ等国内适用率较高的聊天工具都具备严格风控机制,当聊天内容涉及跑分、炒币、搬U等敏感字眼时,会被系统自动识别出来,进而可能导致账号被封。而境外Telegram等软件具有密聊、阅后即焚等功能,聊天记录也会被自动删除,所删除的信息事后大多无法进行数据恢复,反侦查性极强。中国国内不法分子正利用该特点,将Telegram软件用作违法犯罪活动的沟通工具,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 其次,本案肖某的交易模式明显异常。肖某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多年,其本人供述正常虚拟货币交易都是通过公认度较高的火币网、欧易、币安网等交易平台,上述平台需要本人使用实名认证的交易工具(注册账号后绑定实名认证银行卡等)进行账户交易,且设置诸如:交易当天买卖24小时内不能提币需次日提币、交易需提前提供买家银行流水确保卡内资金沉淀5-7天、交易流水过于频繁可能冻结等交易所规则进行风险管控。肖某在以往与其他人进行虚拟货币正常交易时都是通过上述成熟、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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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本案中肖某与“大上海”的交易则故意绕开交易平台而进行场外交易。肖某事先与“大上海”约定好取款地点,然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赃款,收到赃款后再由肖某将与赃款等值的虚拟货币打入“大上海”提供的虚拟货币钱包。 由此可见,肖某与“大上海”系有意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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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做的目的不是没有考虑到交易的安全性,而是为了规避监管,故意脱离正常的交易平台和交易习惯,从而实现大量资金实时转移。 再者,交易有“测卡”环节及获利异常。肖某在与“大上海”进行每笔交易时,均先转移小额面值100元进行安全测试,待确定交易通道正常、没有被拦截、冻结后,再继续高频、大额转账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大上海”方人员在与其交易时,均佩戴帽子、口罩等遮蔽物,且有意选择厕所、车上等交易地点以避开监控,不符合正常交易特征。“大上海”与肖某的虚拟货币交易相较于常规的交易平台线上交易,可谓是赔本买卖,其交易价格远高于交易平台当天最高交易价格,其线下交易、现金交易、隐蔽交易、高价交易种种均不符合正常虚拟货币市场交易特点,亦不符合交易常理。 最后,肖某系与固定的对象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每次交易,肖某都是与“大上海”联系,事先讲明取款地点,约定好交易量以及相关交易方式,以向“大上海”提供的虚拟货币钱包打入虚拟货币的方式兑换钱款。可见,肖某所从事的虚拟货币交易并非合法交易,也非正常交易,而是与特定人员事先约定后,以买卖虚拟货币为媒介或手段,帮助特定对象转移或“洗白”资金的行为。 文章强调,不难看出肖某在与对方缺乏信任基础的前提下,故意绕开较为成熟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采取隐蔽软件联系、隐蔽地点接头的方式收取对方钱款,后将所收到的钱款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打入对方账户。简而言之,肖某意识到对方的交易形式和交易要求有悖于常规交易习惯,依旧为对方提供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服务。从客观行为而言,肖某的做法有悖普通交易习惯,有违常理。 从主观推定而言,肖某在供述中承认自己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多年,正常虚拟货币交易都是通过公认度较高的火币网、欧易、币安网等交易平台。由此可以推定,肖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虚拟货币通常交易习惯,还是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和行为方式进行交易,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肖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试想一下,仅仅提供虚拟货币与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厚利”,该获利明显属于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因此,结合肖某本人的认知能力、炒币经历,其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交易模式、价格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又无法对上述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肖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综上,肖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11月,法院以肖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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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4-03-04
币圈大V带单返佣 这生意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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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新闻报道(1),“bit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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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公司涉案人员被抓获。此后,检察院变更了本案罪名,以开设赌场罪将本案移送至法院。变更罪名为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原因就在于交易所中的永续合约业务。 若司法机关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业务就等同于赌大小,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前提下,那么本文第二点中提到的拉新返佣模式,就类似于交易所(网赌平台)为帮助发展会员的KOL(代理)开通了代理账号,上级代理所获得的佣金多少,是根据用户(赌客)的投注数额、输赢数额决定的。 04 诈骗罪 站在用户,尤其是维权者的视角来看,交易所,带单员都是“串通”在一起割用户的韭菜的。但带单员的身份也并非交易所员工,双方也只是合作关系。若交易所内部存在暗箱操作,操纵后台,致使用户亏损,甚至卷“币”跑路的,平台涉嫌诈骗罪,跟单员是否同样具有刑事风险,要结合获利情况,主观明知程度等来进行综合判定。 05 写在最后 2023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因在线“喊单”“带单”,两名期货居间人获刑案例,该案系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虽说本文中提到,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业务可能难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通过该案仍可看出,并非只有机构才会存在法律风险,带单等交易咨询类业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被刑法规制的可能性。 邵诗巍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7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工作,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尽最大限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 主攻业务领域: 加密资产领域民商事法律诉讼 加密资产挖矿、矿场争议解决 区块链、加密资产相关刑事辩护 典型案例: 代理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4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 代理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37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 核心优势: 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尽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办理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案件。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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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4-02-27
台湾突发!ACE王牌交易所涉诈 刑警召集“魔卷币”受害者报案 台金管会:最重废其法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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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强制规定所制定的内部控制措施。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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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设立,并非特许事业,台湾金管会2023年9月曾发布“管理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VASP)指导原则”,企业2023年12月21日已向当局申请设立公会,等公会成立后再自订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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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特许事业,业务涉及洗黑钱防制,所以要向金管会递交洗黑钱防制法令遵循声明,目前有25家虚拟货币业者已完成洗黑钱防制法遵声明。 警方调查称,这次诈骗案件涉及MOCT、NFTC、BNAT等多种无效代币,并使用脸书、推特、Instagram等社群平台发布推销广告,以代币未来有极高潜在收益吸引被害人。 其中,ACE王牌交易所更在2019年就上架“魔券币”,检方怀疑ACE王牌交易所利用名声上架代币,以利负责人潘奕彰组织的诈骗集团在外兜售代币。 “魔券币”团队在4年前对外宣称,能让过期票券的权益回归到消费者身上,同时更扩大票券原有的应用场景。该币发行商为Excel ACE LTD.,将应用落地于最大券集商城(MoChanji),经记者查核,券集商城当前仍在经营中,但使用顾客相当稀少。 鉴于此次诈骗案牵连甚广,台湾新北刑警大队也发文呼吁受害者与检方配合。当局写道:“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于1月3日指挥新北刑大、台北市调查处破获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幌的不法吸金诈欺集团,经清查被害人数众多,倘有民众遭是类手法诈骗,请按以下流程办理,以维护您的权益。” “请先行确认遭投资诈骗的虚拟货币币种是否为NFTC、BNAT、MOCT、SOLA、CSO、QQQ、QAS、PT、DS、BAAS、DEC、DET、FITC、COR。请填写表单,叙明案情。” 同时,新北刑警大队呼吁受害者备妥投资合约书、对话纪录、转帐资料等,至就近警局完成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台湾检方表示,若受害者完成报案及上传资料后,相关单位会根据表单上传及报案系统之资料持续清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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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辞
2024-01-17
中国突传重磅消息!中国扣押冻结全国大量USDT 国家外汇管理局:涉案158亿元 犯非法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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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买卖虚拟货币的承兑商。李某通过境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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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金某把大量资金兑换成泰达币等虚拟货币。 针对这个“腾挪”虚拟货币的过程,为何是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 地下钱庄从“客户”那里收取了人民币后,就去购买虚拟货币,再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卖出去,就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外币资金,这个过程就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的转换,这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掌握确凿的证据后,办案人员进行收网行动。青岛公安现场扣押涉案等值约200万元人民币的USDT、LTC等虚拟货币,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根据中国国家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在中国,买卖外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否则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大家有外汇兑换和结算的需要,切记要到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及经批准的合法机构办理,千万不要贪图所谓的‘方便’、‘汇率更合适’,而选择通过非法机构或私人进行汇兑结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表示。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最后指出,下一步将继续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协同,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促进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便利企业和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办理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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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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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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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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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律师解读: 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 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 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 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 4、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原文: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解读: 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 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用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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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纠纷案件 原文: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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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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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律师解读: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 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 6、判项及执行问题 原文: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解读: 涉虚拟货币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再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 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 7、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 03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 2022年我曾在这篇文章《元宇宙很远,NFT很近》中阐述过一个观点:区块链合规应用是NFT,NFT合规应用是数字藏品。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关于中国Web3.0合规创业方向在哪里,首先要弄清楚这三个问题: 1、在中国,虚拟货币并不等区块链。 如何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中国对于虚拟货币在中国的限制与否定和对区块链技术的鼓励发展并行,这是理解区块链创业在中国很重要的一个前提。 很多朋友对区块链的理解都是狭隘在虚拟货币,会认为中国对虚拟货币的否定便是对区块链的否定。然而虚拟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发展初期的一个场景而已。 与区块链大概念相关有很多可以去创业的地方,和区块链在商业社会的应用场景有很多。 2、中国为什么不欢迎虚拟货币 (1)思想不正确。很多虚拟货币打的是要取代央行,由公司或者机器来发行货币,这事是任何脑子正常一点的央行都不会答应的,要知道,印钞机多挣钱啊。 (2)骗子人太多。骗子是这个世界上最勤奋的人,最新的东西永远都是他们在追赶潮流,以便浑水摸鱼。虚拟货币这个东西,非常方便资金盘或CX盘来行骗。这事国家当然不欢迎。 (3)外汇不好管。众所周知,中国是有十分健康和完备的外汇管理制度,每人每年能够跨境的资金是十分有限且实名登记的,区块链这个东西跨国界转移资产太方便了,国家怎么能忍? 3、区块链创业机会在哪里? 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04Web3.0的未来在中国 强者从不抱怨环境,机会总是眷顾有准备的人。10年后区块链行业会怎么样?我有几个大胆的猜测,很不负责任的那种: 1、2023年行业的大机构和当红炸子鸡项目可能都挂了,正如1995年北京的瀛海威。 2、比特币要么成为另类资产配置的常规标的,价格缓慢增长到10万刀以上,要么就彻底归零。(不构成投资建议!) 3、稳定币会成为跨境贸易、跨境汇款的首选,主流社交媒体和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自己的稳定币系统,Web3.0时代的全球货币大战会继续博弈。 4、证券型代币已经成熟,只不过路径不是Token成为证券,而是证券成为Token,主流证券交易所会选择使用区块链来作为底层的技术支撑,RWA对应的债权型Token层出不穷。 5、东西方都会有加密金融中心推出监管沙盒,以注册制的方式允许区块链创业团队发行Token来募资/发债,但会对募资金额和投资人进行限定,参与认购和交易的是合规基金或者合规投资人。 6、功能性代币会成为绝大多数Web3.0应用的标配,正如Web2.0时代的钱包与积分那样。功能型代币不存在募资的功能,只是用于用户激励和网络数据流通使用。跨项目、跨链的功能性代币流转会成为趋势,无论是政府主导的,还是第三方商业机构发起的。 7、NFT会成员线上社交、线上游戏、电商的标配,不会再刻意的强调NFT的以虚促实,看得见摸不着的数字商品会成为日常消费品极为正常的存在。 8、更重要的是, 以上的这些猜想,大概率还是可以发生在中国。 为什么坚信Web3.0的未来在中国 1、中国Web2.0时代积累了全球遥遥领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无论是软硬件还是O2O,互联网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很是完备,Web2.0的时代红利中国政府显然是尝到了甜头,互联网的全球第一梯度的领先身位中国断然不会拱手让人。 2、中国有全世界最优秀的互联网产品经理和运营人才,你说勤奋也好,内卷也罢,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绝对数量领先的优秀互联网人才在产品设计、用户体验、流量获取、商业变现各维度绝对是全球遥遥领先。 3、中国14.12亿人口,移动互联网的用户规模就有12亿。这样的统一大市场,多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项目者的羡慕嫉妒恨,更何况这统一大市场还有一道无形的墙予以保护。 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分工不同 1、中国内地区块链是要跟产业结合,以数字经济促进传产业的发展,以区块链要降本增效,促进消费。 2、中国香港走的是虚拟资产金融中心,是以虚促虚。 3、对于中国的区块链创业者来说,要想明白自己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如果是要跟实体产业结合企业,如果你的客户在中国内地,那就安下心来在中国内地发展,不要想着发币的事情。如果是想做海外市场,做虚拟资产相关的事情,不要犹豫,香港逐渐开放的监管政策在等着你。 本文是我11月参加Conflux树图「北斗计划·大学生区块链科普」课程内容,正好与近期热点契合,与大家分享,欢迎讨论。 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上海市律协青工委委员、市律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科技委员会委员 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创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背景区块链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为100+区块链企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实战经验丰富。 刘红林律师多次接受新京报、界面新闻、红星新闻、财经链新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及专访。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畅销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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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3
虚拟货币推广返佣这事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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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下,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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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币安、火币网等相继发布公告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并对大陆用户进行清查,但仍有不少小型虚拟货币交易所租借境外服务器在境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一些用户参与其中,并根据平台返佣机制从事为平台推广的活动。 以币安为例,在《币安常规返佣模式指南》中,返佣机制的规则模式概括为“每通过常规返佣模式成功推荐一位新用户注册币安,推荐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户通过币安的任何现货(杠杆)或合约市场进行交易时赚取手续费佣金。” 币安常规返佣模式指南2021-04-2014:17 邀请好友加入币安社区·体验赚取加密货币的崭新方式·邀请好友·一起赚取数字货币! 币安常规返佣模式规则: 现货(保证金)与合约交易: 每通过常规返佣模式成功推荐一位新用户注册币安·推荐人即可在新受邀用户通过币安的任何现货(杠杆)或合约市场进行交易时赚取手续费佣金·这意味着·您现可通过现货常规返佣链接或合约返佣链接邀请用户·并通过这两个买道获得佣金·当您的好友通过您的常规返佣链接注册时·您还可以为他们提供交易手续费折扣·(立即邀请)*邀请人可在受邀用户通过交易机器人或跟单交易进行交易时获得佣金。 尽管拉新返佣这一行为相较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参与程度更低,但针对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处理仍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户帮助平台推广赚取佣金的行为伴随一定的法律风险。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不仅定义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易滋生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 实践中,虚拟币交易涉赌被查处的案件也时常见诸报端,如最高检2021年发布的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中唐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德扑圈”“云巅俱乐部”联盟币对赌),再如近期浙江丽水警方通报的部督20220916开设赌场案(该案当事人通过区块链交易凭证的唯一性实施赌博,涉及全国代理600余人、赌客4000余人,资金2亿余元)等。 由于虚拟币交易所业务开展存在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可能性,一旦该平台及其员工被定罪后,用户通过拉新赚取佣金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这也是本文第二个话题专门以涉赌平台为例来介绍推荐返佣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尽管认定该推广返佣涉嫌违法犯罪基于对该平台的最终定性,但仍然需引起有关用户的重视。 此外,基于推广返佣“分享营销”模式的特点,如果参与推广的用户就此转变身份成为“代理商”,通过发展下级不断吸引新用户参与交易投资,赚取返佣的,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与此同时,基于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并从事有关交易的行为,在实践中还有被认定为其他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广而赚取返佣的行为也可能被关联,受到追究,需要有关从业人员注意。具体而言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本案中刘某某与另一被告开发并发行only币,在平台搭建完成后以only币奖励作为引诱进行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购买only币进行投资。法院最终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诈骗类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架设数字交易所平台并上线其自编自造的U币(本质为没有投资价值的“空气币”),以骗取用户的资金,在运营过程中为吸引更多用户,嫌疑人通过各种方式许诺该U币的高回报,后该U币“暴雷”,价值暴跌直至无法交易。后该案15名被告被判处3-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4] (3)非法经营罪。在广东高院最近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在虚拟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泰达币(USDT),被警方查获当天便交易了81.4万个,结合所挂勾美元币值折合为人民币达510万元。后法院认定两被告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5] 03曼昆律师建议 用户在帮助虚拟货币交易所推广赚取佣金的过程中应当留意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仔细甄别其涉赌风险,对于一些不知名的小型交易平台更是要慎之又慎。 在推广过程中如存在层层代理并存在形如入门费、门槛费等的费用,以及不合理的高额返佣等情况的,还应当留意该平台是否涉传销活动,以免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一员。 由于虚拟币交易在我国的监管较为严格,用户在为虚拟货币交易所做推广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自身有关投资经历对特定虚拟货币性质进行判断,以防自身参与到推广这些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性质的虚拟币交易活动当中,受到牵连。 如果用户因为参与推广返佣而被办案机关追究,一定要尽早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帮助正确分析与处理自己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尽可能规避所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 注释: [1]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4刑终25号刑事判决书; [2]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刑终367号刑事判决书; [3]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869号刑事判决书; [4]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le51q67FG2LnX68pB2WUDA [5]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fTkasyUXbTCPzWxZi_NOZQ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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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12-21
中国突传重磅消息!法院判决“交易USDT最高判5年徒刑” 属变相买卖外汇 冲击人民币、国家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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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网际网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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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散户便宜收购USDT,再转卖获利,因担心被抢劫,便雇请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 (来源:微信公众号) 到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收购方黄某进行81.4 万枚USDT 交易,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获得收购方的510万余元人民币现金,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援,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USDT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其价格相对稳定且可匿名在全球流通,但USDT币的高度流通性、匿名性、监管困难性,吸引了大量犯罪资本,买卖USDT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该法院提到:“本案通过审理,确认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属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定性及处理结果,对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新型领域犯罪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属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裁决此案的大埔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罗仁昭指出,本案被告人用现金以低于平台价格,收购币圈散户的USDT,再按美元的当天汇率转卖,赚取中间差价并从中获利,根据本案主犯供述,其为了收购USDT倒卖获利,甚至向银行贷款,贷款数额高达上百万。 罗仁昭警告,这种大笔资金通过USDT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必然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也极大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属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治。 值得关注的是,USDT稳定币发行商近期与美国政府展开合作,引发分析师的担忧与质疑。Tether在12月9日主动冻结41个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相关的加密钱包。该公司表示,这项举措是为了积极防范Tether相关代币的潜在滥用,并增强安全措施,并宣布平台引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与特勤局(USSS)。 Tether与美国政府的合作出现后,Glassnode分析师Checkmate指出,实际上Tether所发行的USDT已经等同于美国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他认为Tether的存在得到了美国政府的默许。 前L/S股票投资组合经理人Travis Kling也强调,Tether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美国政府允许其存在。他称,Tether完全在美国监管机构的控制之下,如果美国政府出于某些原因决定变更立场,Tether可能会迅速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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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萧
2023-12-19
重磅消息!“中国初代比特币交易所”官宣重启 跑路1年多后“系统维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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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布局。在2021年9月中国开始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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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潮中,中币是为数不多未清退中国用户的交易平台之一。 中币近年来一直深陷“跑路传闻”,但都被其正式辟谣。2022年7月26日,中币还在官网辟谣了一则以“中币发布兑付方案”为名的诈骗公告。 在其海外社交媒体上,中币的简介是“全球最安全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今年迄今比特币价格已飙升超过100%,最高触及44000美元以上。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中币“维护完成”或许非真的恢复运营,投资者应谨慎对待。 据币圈媒体“吴说”(Wu Blockchain),社区反映目前仍无法进行提币,合约资产也在升级后消失。此外,中币交易所上的交易对流动性也极差,比特币在40000美元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太币在2000美元的价格剧烈波动,均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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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
2023-12-13
李家超回应虚拟货币诈骗事件:政府会积极配合打击无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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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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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NAX涉嫌诈骗事件作出回应,指今年9月底收到首宗相关投诉,10月着手调查,并透过早前成立的专责机制与警方分享情报,11月初将该平台列入“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由于HOUNAX并非持牌平台,目前也没有申请牌照,不受证监会规管,所以证监会无权要求该平台停止运作或封锁网站,但会就事件与警方保持密切合作。香港警方表示,截至27日下午4时,共接获145名受害人报案,涉及金额约1.48亿港元。对此,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政府的监管非常重要,要保障投资者利益,同时打击无牌平台,如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供权力,政府会积极配合。此外,投资者于网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时,一定要使用持牌的平台交易,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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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11-28
螳螂捕蝉 黄雀在后?回顾被国内公安打击过的那些币圈知名项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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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通过传统银行卡、第四方支付平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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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将资金转移、清洗、洗白,最终流入境外的资金池。目前此案尚未公布最终的判决结果,但已经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相关责任人也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七、BKEX交易所暴雷案(四川成都、广东深圳) Bkex(币客)交易所是一家成立于2018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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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涉嫌诈骗、非法经营、操纵市场等多项违法行为。2023年5月,该交易所被成都和深圳的经侦部门同时展开行动,拘留了高管,员工也被要求回家。目前,该交易所的应用程序仍可登录,但提现已无人审核,投资者反映大量的提币未到账,而客服并未回应。 关于相关人员最终处罚的情况,目前暂无确切消息,但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币币交易所),即使在国内注销了,将公司主体注册在境外,只要其依然向我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的服务,就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比较多,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八、雷达币暴雷案(江苏盐城) 2021年10月19日,曾经爆火的雷达币交易平台突然关闭,导致数十万投资者无法提取自己的虚拟货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雷达币是一种基于Ripple协议的加密货币,其前身是V宝币,早在2014年就被曝出是一种披着加密货币外衣的新型传销骗局。雷达币通过病毒式的传销手段,利用人们对加密货币的不了解骗取钱财。 据报道,江苏盐城警方立案侦查雷达币案件,并成立了专案组,开始抓捕项目操盘团队和核心人员。不断抓捕技术骨干,此外,其他地方的警方也在积极侦破涉及雷达币的案件,比如深圳龙岗公安分局破获了全省首例涉“雷达币”案件,抓获了6名嫌疑人。 对于本案相关人员处罚,当局暂未公布。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传销组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集资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Xirtam币暴雷案(四川绵阳) Xirtam是一个建立在Arbitrum生态上的声誉建立平台,声称可以让用户以匿名和去中心化的方式建立数字声誉,并通过参与平台活动获得奖励。该项目在2023年4月23日至26日的预售中筹集了200万美元,29日的公售中又筹集了600 ETH。 然而,该项目在5月3日上架Sushiswap后,却直接卷池子跑路,代币XIRTAM相比预售价暴跌90%以上,至今已经跌去99.9%以上。 该项目方将募集的1909个ETH转入币安,币安已经协助冻结涉诈资金,并表示将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目前相关人员已经在四川落网,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具体的相关人员处罚和警方处理情况还没有公开。 十、江西省抚州市委书记挖矿案(江西抚州) 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抚州市原市委书记肖毅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规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支持、电力保障等方面的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此外,肖毅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其中5782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23年8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肖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肖毅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一、安银交易所暴雷案(广西贵港) AEX(安银)是一家总部位于广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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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13年,曾经是国内最大的交易所之一。2023年7月,该平台发布公告称,根据广西警方的要求,暂停平台相关服务,并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十二、BitRun敲诈勒索案(广东深圳) BitRun是一个推特大V,他教唆并提供虚假维权材料给一名叫伍某某的嫌疑人,通过网络实施敲诈勒索。 他们其中一个目标是叫BikeRush的web3项目,该项目是由Negentropy Capital合伙人Billy Wen投资的以太坊二层网络。伍某某涉嫌勒索敲诈了五万USDT(合计三十余万元),后被深圳龙岗警方逮捕并认罪。法院将于近期审理宣判该案。但BitRun已出境并长期在境外活动,影响了警方的取证调查。龙岗警方已将BitRun组织教唆伍某某诈骗犯罪作为另案侦办。 十三、OKX徐明星被控制调查案(山西阳泉) 徐明星是欧科云链创始人,也是欧意(OKX)交易平台的实控人。他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带走,配合一起涉及股权并购的复杂司法案件的调查。据报道,该案件与一家山西的地下钱庄有关,可能涉及洗钱等问题。徐明星的被调查导致欧意交易平台暂停用户提币,引发投资者恐慌和维权。不过后来徐明星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朋友圈回应称,司法机关已经查清事实,还他清白。即使此时欧意平台业务已经出海,但也足以证明中国对于区块链行业监管制度之严格。 十四、星际联盟FIL矿商案(江苏徐州) FIL三大矿商案指的是星际联盟、星际大陆和灵动科技,他们都从事Filecoin的虚拟货币托管挖矿业务。 2021年11月,他们被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分局抓获,原因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平台招募会员,实施非法集资。 据公开报道,仅星际联盟一家,警方就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查获以太坊、泰达币、FIL币等虚拟货币价值人民币约4亿元。 十五、人人矿案(山东菏泽) 人人矿场也曾是国内知名的FIL矿商,其业务涉及销售算力、提供存储服务、帮助客户洗钱等。2021年12月14日,人人矿场多名高管在成都办公地被警方带走调查。涉及传销、洗钱、非法集资等罪名。 十六、时空云案(广西贵港) 2022年5月18日时空云案发,共计涉及超过57000名会员,销售额高达6亿元。时空云公司共获得超过6亿元的人民币和虚拟币收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航等人以在时空云公司平台挖去fil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购买矿机费用或矿机租赁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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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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